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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
文章來自:陸和消防設備 發布時間:2019-06-03 05:06:4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應在建筑內部裝修和系統施工結束后進行。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應先分別對探測器、區域報警控制器,集中報警控制器、火災警報裝置和消防控制設備等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后方可進行系統調試。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電后,應按現行**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要求對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
一、火災報警自檢功能;
二、消音、復位功能;
三、故障報警功能,
四、火災優先功能;
五、報警記憶功能;
六、電源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七、備有電源的欠壓和過壓報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