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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技術要點
文章來自:陸和消防設備 發布時間:2021-02-24 17:58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技術要點
(一)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
1、對多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將所有回路的可燃氣體探測器與控制器相連接;對總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將任一回路的可燃氣體探測器與控制器相連接。應切斷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接通電源,使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應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 16808的規定:
(1)自檢功能。
(2)操作級別。
(3)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
(4)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
(5)故障報警功能:
1)備用電源連線故障報警功能;
2)配接部件連線故障報警功能。
(6)總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短路隔離功能。
(7)可燃氣體報警功能。
(8)消音功能。
(9)控制器負載功能。
(10)復位功能。
3、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對總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依次將其他回路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相連接,使控制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在備電工作狀態下,按以上第2條第(5)款第2 項、第(6)款、第(9)款、第(10)款的規定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進行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 16808的規定。
(二)可燃氣體探測器調試
4、應對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對探測器施加濃度為探測器報警設定值的可燃氣體標準樣氣,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在30s內點亮并保持;
(2)控制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
(3)應清除探測器內的可燃氣體,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熄滅。
5、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應對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的遮擋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探測器的遮擋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將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發射器發出的光全部遮擋,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的故障指示燈應在100s內點亮;
(2)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文--部分第2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