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試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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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調試規范及標準
文章來自:陸和消防設備 發布時間:2019-03-28 03:03:14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調試規范及標準
1、一般規定
1.1、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調試,應在施工結束后進行。
1.2、 在凋試前應具備凋試必須的技術文件:
1.2.1、施工圖;
1.2.2、系統設置的建筑平面圖;
1.2.3、設備安裝技術文件:
1.2.4、安裝驗收單:
1.2.5、設備使用說明書。
1.3、調試單位在調試前應編制調試程序,并按程序調試。
1.4、調試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完成。
1.5、調試完成后應有監控點的詳細報警參數值的設置記錄,相應監控點的地址及對應安裝位置信息記錄。
2、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調試
2.1、施工單位應配備移動式(手持便攜式)剩余電流檢測儀〔至少精度1.0級),在調試時先進行配電回路剩余電流的檢測。
2.2、使用漏電流發生器(至少精度1.0級)提高剩余電流傳感器探測回路的漏電流,使其達到報警值,檢驗其報警功能;
3、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調試
3.1、采用模擬溫升的方法,給溫度傳感器加熱使其達到報警值,檢驗其報警功能。
3.2、溫度報警值的設定應根據其探測對象的安全溫度進行設置,一般報警溫度值應在安全范圍內
4、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調試
4.1、電氣火災監控沒備調試,應先分別對傳感器和監控探測器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杳。正常后方可進行凋試。
4.2、電氣火災監控設備通電后,應按現行**標準的有關要求對其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4.2.1、監控報警功能;
4.2.2、控制輸出功能:
4. 2.3故障報警功能:
4.2.4、自檢功能;
4.2.5、存儲、打印功能。
5、檢查監控設備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現行有關**標準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備用電源連續充放電3次后,主電源和備電源應能自動切換。
6、應采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剩余電流發生器和溫度發生揣)對探測器逐個進行試驗。
7、應分別用主電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系統的各項功能。
8、系統在連續運行12h無故障后,填寫系統調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