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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報警控制器調試規范
文章來自:陸和消防設備 發布時間:2018-11-09 03:11:32
火災報警控制器調試規范:
4.3.1調試前應切斷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并將任一個總線回路的火災探測器以及該總線回路上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等部件連接后,方可接通電源。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3.2按現行**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4717的有關要求對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并記錄,控制器應滿足標準要求:
1檢查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2使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短路時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除外);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控制器應在1min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并應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再使其他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3檢查消音和復位功能;
4使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5檢查屏蔽功能;
6使總線隔離器保護范圍內的任一點短路,檢查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
7使任一總線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災探測器同時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檢查控制器的負載功能;
8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并在備電工作狀態下重復第7款檢查;9檢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
4.3.3依次將其他回路與火災報警控制器相連接,重復4.3.2中2、6、7項檢查。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驗方法:觀察檢查、儀表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