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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的噴淋頭布置
文章來自:陸和消防設備 發布時間:2018-07-24 03:07:01
4.1.1噴淋頭濺水盤與其下方被保護物的垂直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應小于90厘米;
2、距難燃物品的堆垛,不應小于45厘米;
4.2.2在可燃物品或難燃物品堆垛之間應設一排噴淋頭,且堆垛邊與噴淋頭的垂線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0厘米。
4.2.3高架倉庫的噴淋頭布置除應符合本規范第4.2.1條和4.2.2條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置在屋面板下的噴淋頭,間距不應大于2米;
2、貨架內應分層布置噴淋頭。分層布置噴淋頭的垂直高度,當儲存可燃物品時,不應大于4米;當儲存難燃物品時,不應大于6米;
3、分層板_上如有孔洞、縫隙,應在該處噴淋頭上方設置集熱板。
4.3.2室內凈空高度超過8米的大空間建筑物,在其項板或吊頂下可不設噴淋頭。
4.3.3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其吊頂至樓板或屋面板的凈距大于80厘米的悶頂和技術夾層,當其內有可燃物或裝設電纜、電線時,應在悶頂或技術夾層內設置噴淋頭。
4.3.4在自動扶梯、螺旋梯穿過樓板的部位,應設置噴淋頭或采用水幕分隔。
4.3.5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構筑物,與其相連的下列部位應布置噴淋頭;
1、存放、裝卸可燃物品的貨棚;
2、運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4.3.6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物、構筑物內,有下列情況的部位應布置噴淋頭:
1、寬度大于80厘米的挑廊下面;
2、寬度大于80厘米的矩形風道或直徑大于1米的圓形風道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