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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和消防設備對住宿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分析
文章來自:陸和消防設備 發布時間:2020-02-25 05:02:21
陸和消防設備對住宿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分析
“三合一”場所多屬于改建、違建或遺留問題,GA703適用既有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和火災隱患整治,實際應用中,應適應發展形勢的需要,適應各地方的相關規定。
類似場所的新建、改造(含二次裝修)等項目,必須以現行相關規范為依據。
一、陸和消防設備對“三合一”場所概述: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俗稱“三合一”),是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即在既有廠房、倉庫、商場中設置員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從事生產、儲存、經營等活動,而住宿部分與其它部分又未按規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設置消防設施,使得這類建筑的消防安全條件與建筑使用性質不相適應,具有較高的火災危險性。(GA703引言)
“三合一”場所多屬于改建、違建或遺留問題,一直是火災重患區,也是消防安全的痛點和消防監管的難點。
二、陸和消防設備GA703適用于既有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的消防安全治理,適應這類場所的火災隱患整治,實際應用中,應適應發展形勢的需要,適應各地方的相關規定。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適用于既有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的消防安全治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安全意識的不斷提高,實際應用中,各地可能有更為嚴格的要求,比如通常僅允許個別或少量必要的值班人員留宿,等等。
三、陸和消防設備新建、改造(含二次裝修)等項目,必須以現行相關規范為依據。
凡涉及新建、改造(含二次裝修)等項目,必須以現行相關規范為依據,建筑防火類規范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主導,一般工業和民用建筑依此規范執行。與住宿、辦公、商店等相關的場所,尚應符合相關專業規范的規定,比如《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36)、《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67)、《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等等。
設計中的相關消防設施,比如自動滅火、自動報警、防排煙、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等,應按照相應的系統類技術規范或標準執行。
附:關鍵條文索引(局部條文,僅供參考,具體應以相關規范為準):
1、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3.3.5)
2、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3.3.9)
3、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5.4.2)
4、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5.4.2)
5、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5.4.3)
6、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5.4.3)
7、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儲存庫房宜獨立設置;當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儲存庫房與其他儲存庫房合建時,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隔開。(5.1.2)
8、與生產、倉庫、辦公、商店等相關的場所,同時應符合相關現行規范的規定。
看完了陸和消防設備對住宿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分析,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查看我們其他頁面,也可以聯系我們免費熱線,我們專門從事消防工程安裝服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灑系統、消火栓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消防泵系統等自動消防系統的銷售、施工、安裝、維護及技術服務。企業現擁有專(兼)職員工百余名,具有消防設計,施工資質的高、中級技術人員占總公司人數40%,專業從事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風系統、防排煙系統、可視報警系統、消防防火等各類工程的咨詢、設計、施工及維護保養工作;在消防系統工程的設計、組織施工及維護保養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承接商業門面、賣場、超市、營業廳、4S店、辦公室、洗腳城、典當行、圖書館、集體宿舍、賓館、茶樓、咖啡廳、餐廳、KTV、酒吧、網吧、游戲廳、電玩城、酒樓、醫院、養老院、學校、集體宿舍、廠房等各類裝飾裝修工程的一次消防手續和二次消防手續的代理服務等。 現已成為中國大陸地區消防報警產品及其系統集成服務的供應商。
“三合一”場所多屬于改建、違建或遺留問題,GA703適用既有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和火災隱患整治,實際應用中,應適應發展形勢的需要,適應各地方的相關規定。
類似場所的新建、改造(含二次裝修)等項目,必須以現行相關規范為依據。
一、陸和消防設備對“三合一”場所概述: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俗稱“三合一”),是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即在既有廠房、倉庫、商場中設置員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從事生產、儲存、經營等活動,而住宿部分與其它部分又未按規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設置消防設施,使得這類建筑的消防安全條件與建筑使用性質不相適應,具有較高的火災危險性。(GA703引言)
“三合一”場所多屬于改建、違建或遺留問題,一直是火災重患區,也是消防安全的痛點和消防監管的難點。
二、陸和消防設備GA703適用于既有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的消防安全治理,適應這類場所的火災隱患整治,實際應用中,應適應發展形勢的需要,適應各地方的相關規定。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適用于既有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的消防安全治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安全意識的不斷提高,實際應用中,各地可能有更為嚴格的要求,比如通常僅允許個別或少量必要的值班人員留宿,等等。
三、陸和消防設備新建、改造(含二次裝修)等項目,必須以現行相關規范為依據。
凡涉及新建、改造(含二次裝修)等項目,必須以現行相關規范為依據,建筑防火類規范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主導,一般工業和民用建筑依此規范執行。與住宿、辦公、商店等相關的場所,尚應符合相關專業規范的規定,比如《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36)、《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67)、《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等等。
設計中的相關消防設施,比如自動滅火、自動報警、防排煙、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等,應按照相應的系統類技術規范或標準執行。
附:關鍵條文索引(局部條文,僅供參考,具體應以相關規范為準):
1、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3.3.5)
2、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3.3.9)
3、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5.4.2)
4、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5.4.2)
5、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5.4.3)
6、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5.4.3)
7、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儲存庫房宜獨立設置;當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儲存庫房與其他儲存庫房合建時,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隔開。(5.1.2)
8、與生產、倉庫、辦公、商店等相關的場所,同時應符合相關現行規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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