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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應急燈的分類及安裝要求
文章來自:陸和消防設備 發布時間:2018-11-05 03:11:41
消防應急照明也稱事故照明,是指因正常照明的電源發生故障而啟用的照明。根據國際照明委員會CIE NO.49號文應急照明包括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一、消防備用照明:是指正常照明失效時,為繼續工作(或暫時繼續工作)而設置的照明。繼續工作的備用照明,通常設在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室等。暫時繼續工作的備用照明,通常設在人員密集場所,如觀眾廳、建筑面積超過1500m2的展覽廳、避難層及建筑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等。
二、消防疏散照明:是指為了人員在火災情況下,能從室內撤離至室外(或某一安全地區)而設置的照明,包括安全出口標志燈、疏散指示標志燈和疏散照明燈三種。
1、消防安全出口標志燈:通常設置在疏散門口的上方。在首層的疏散樓梯應安裝于樓梯口的里側上方,其安裝高度不應低于2米。
2、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燈:通常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上。《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以下簡稱《民規》) 24.7.6條規定: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燈間距不宜大于15m
3、消防疏散照明燈:通常設在高層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和長度大于20m的內走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前室的頂棚或墻面上。